(九)、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科技政策;组织拟定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工程的规程、规范并监督实施。组织重大科技开发,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,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。指导全市水利职工的在职培训、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。
(十)、编制、审查大中型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指导水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辖区内河、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;办理跨界河流的对外协调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界的重要水利工程;组织、指导重要水工程的安全监管。
(十一)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农村水利电气化、乡镇供水和农村改水工作。
(十二)、组织水土保持工作;研究探讨适应市场的水保运行机制,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,组织水土保持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(十三)、负责全市水行业的外事工作;指导利用外资工作;管理水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。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。
(十四)、负责全市水产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。
(十五)、承担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监调、指导全市的防洪工作,对主要河道、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。
(十六)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